《永久教育基金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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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沙崇华独中《永久教育基金》简章 注册号码1197-04-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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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一章 |
名称 本基金定名为江沙崇华独中《永久教育基金》 |
| 第二章 |
注册地址 Lot 2366, Jalan Sultan Iskandar Shah, 33000 Kuala Kangsar, Perak. |
| 第三章 |
宗旨
| 3.1 |
颁发助学金予江沙崇华独中清贫学生。 |
| 3.2 |
颁发奖学金予学业优异表现的江沙崇华独中学生。 |
| 3.3 |
向华社热心人士筹款,以巩固江沙崇华独中的经济基础。 |
| 3.4 |
负责管理基金所投资的产业。 |
| 3.5 |
赞助江沙崇华独中每年不敷的部分经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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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四章 |
会员
| 4.1 |
永久会员 凡捐助本基金1万零吉以上的马来西亚公民或团体,赞助人本身,受委托的1名世袭家属或负责人或1名团体代表,当自动成为本基金永久会员,并有选举权及被选权。分期捐助基金者,在第一次捐款后的10年内未缴足1万零吉,其已捐助之款额将自动转入崇华百万元不动基金。(2006年3月14日修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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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4.2 |
固定会员 江沙崇华独中的董事长,其中一位由董事部委任的副董事长,总务,财政,及学校的教育基金主任当自动成为基金的固定会员及当然理事,并有选举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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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4.3 |
中止/开除会籍 如会员作出有损害基金形象或名誉的行为,理事会有权要求有关会员作书面的解释,并可中止或开除其会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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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五章 |
会员大会及会员特别大会
| 5.1 |
<永久教育基金>秘书须在每年的3月前召开会员大会,并在大会前14日发出开会通知书给<永久教育基金>的永久及固定会员。大会须选出每2年一任的5名“永久教育基金”理事,并提呈<永久教育基金>的常年会务报告、账目及收支状况等。大会的法定人数为二分之一全体<永久教育基金>会员或理事会人数的两倍,视何者为少。如出席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,则当流会论,并须展期在30天内举行,届时,即使人数不足法定人数,也当合法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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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5.2 |
“永久教育基金”理事会或至少有三分之一<永久教育基金>会员联名具函要求,<永久教育基金>秘书须在30天内召开特别大会,并在大会召开前14天发函通知 所有会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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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六章 |
理事会组织
| 6.1 |
<永久教育基金>理事会须在大会选举后30天内举行复选,以选出 主席、副主席、总务、 副总务、财政各一位及5位理事, 理事会的担任期为2年。理事成员必须为马来西亚公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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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6.2 |
理事会最少须在每4个月开会一次,总务须在开会前7天以书面通知所有基金理事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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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6.3 |
所有议决案须得到理事会至少一半理事的赞同,方可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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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七章 |
理事职务
| 7.1 |
主席-负责主持理事会议、执行理事会议决案并签署基金支票。 |
| 7.2 |
副主席-协助主席处理基金事务,当主席不在时代执行其职务。 |
| 7.3 |
总务-负责处理理事会一切文书事宜,并在每年常年大会举行后60天内提呈报告给社团注册官。 |
| 7.4 |
副总务 - 协助总务处理所有书信来往,并在总务不在时代执行其职务。 |
| 7.5 |
财政 - 负责基金所有财政事务,须签署所有基金支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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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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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
| 8.1 |
在章程规定下<永久教育基金>可聘请书记、职员及委任查账师。 |
| 8.2 |
财政在收到超过RM 1,000的现款时,须存入基金银行户口。 |
| 8.3 |
所有支票须由主席、财政、总务及其中一位理事,其中3人签署即为有效,但财政必须是支票签署人之一。 |
| 8.4 |
凡开支少过RM 1,000者,主席或财政或总务有权批准。凡开支超过RM 1,000者,须得到基金理事会的批准。而开支超过RM 10,000者,则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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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8.5 |
财政须在每年大会上提呈已由查账审核的年终账目。 |
| 8.6 |
基金的财政年的期限由每年的01月01日至12月31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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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
九
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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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账
| 9.1 |
大会须在会员大会中推举2名非理事查账,任期2年,可连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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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
十
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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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产业管理
| 10.1 |
大会通过所购置的产业如土地,屋宇等不动产,须以<永久教育基金>名义注册。基金理事会须得到社团注册官的批准以授权主席、总务及财政负责产业注册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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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0.2 |
基金所购置的不动产业皆不能转卖或换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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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
十
一
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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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誉主席 / 顾问
基金理事会可推举对基金有贡献的热心人士成为名誉主席或顾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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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
十
二
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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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章程 本基金章程如有未尽善处,可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增删,任何经过修改的章程,须在开大会后60天内提呈给社团注册官批准后,方为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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